拖欠工资
我与2011-9-5日入职与北京铭星冰雪公司从事电工一职 ,工作三个月后 ,没有签约过劳动合同以及保险,我与2011-12-5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同意走后在2012-1-10日支付12月份工资 , 离职至今从未支付工资 ,公司说在工作中我做的设备出现为题 不予支付。该怎样合理解决。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2-01-18-状态:未解决]
翟振峰律师的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上班期间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