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名称侵权问题

本人想开家地区性网站,域名也注册好了,但是网站名称别人已经先用了,我再用算侵权吗?

要是侵权,我就不用这个名字了。

要是不侵权,能给我一些法律上的条文吗? 别人问,我也好有点底气啊!!!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08-10-18-状态:已解决]
喻利琴律师的解答: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是指网站所有者通过网站名称注册程序,领取《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后所获得的网站名称。



第七条 网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所拥有的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名称。



第十条 注册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四)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一条 注册网站名称含有以下内容的,需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二)国际组织名称;



  (三)驰名商标的文字部分;



  (四)其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主管机关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一)申请的注册网站名称同他人已经注册的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



  (二)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的;(三)申请人未按期报送修改后的有关文件的;(四)经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的网站名称申请注册的,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在先的网站名称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条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注册网站名称,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注册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一)与他人所拥有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名称相同的;(二)与他人所拥有的注册网站名称近似并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三)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



第三十条 网站所有者使用和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商标、字号、域名、企业名称、注册网站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注册网站名称,并从事与权利人相类似经营,造成他人误认的,由注册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不正当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注册网站名称,收回《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注册主管机关可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站所有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所有的注册网站名称的,注册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网站所有者在该注册网站名称的权利人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实际使用该网站名称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网站所有者冒用注册网站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



你用别人已经注册的网站名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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