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一个星期工作八十几个小时,不给工人加班费,工人到哪里讨说法
我于2007年9月4日进入一家服饰公司,2008年3月25日辞职,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大家都没有签)平时一天要工作十三,十四个小时,一个星期只有一个晚上不加班,一个月休息一天,从没给过加班费,我和其他几个同事7月份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办说我们辞职四个月了,超过时效。让我们去监察部门举报,他们要我们提供加班证据,我们当时是电脑打卡,考勤卡在厂里,公司怎么可能给我们,象我们这种情况还能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我们工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08-07-27-状态:已解决]
喻利琴律师的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