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更换,合同未到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法人更换,合同未到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如何获得公司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现公司老板直到现在都没有发放工次,以前的公司老板是分二次发放工资。每月的十五号发效益工资,月底发基本工资。新老板说是十五号一起发工资,但信天十七号都没有发。是否我通过这一条可以要求公司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合同的工资待遇,只有基本工资,没有效益工资。那在获得经济补偿的时候是按合同的工资计算,还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单计算。请求帮忙,万分感谢。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08-09-17-状态:已解决]
喻利琴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同时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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