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时间如何界定?公司法人更换,待遇降低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界定公司工资拖欠?当公司法人更换,待遇相对降低的情况下,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8-09-17-状态:已解决]
喻利琴律师的解答:

劳部发[1994]489号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所谓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未按时支付工资不等于无故拖欠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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