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02 16:55:35 作者:冉兵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今天我受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申请人蒋大华的委托,依法出席仲裁庭,参与今天的仲裁活动。通过今天的审理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现本律师以当庭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贵庭采纳。
一、 蒋大华因工受伤的事实是成立的。理由如下:
申诉人蒋大华于2008年6月11日被重庆巴渝子第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重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从事绿化工作至今。岂料,在2010年7月18日下午上班过程中,蒋大华的左手第四指被剪草机绞伤。事后,蒋大华就被送到港口医院进行急救处理后被转到万州区第四人民医院才住院治疗一天,就被公司强迫出院转到龙都广场私人诊所治疗10天后治疗终结。此后,于2010年8月24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这一事实 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574号工伤认定书在卷佐证。
二、 被申请人重庆巴渝子第劳务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766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887.7元,其理由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十级伤残职工应享受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又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应该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给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据此,应由重庆巴渝子第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蒋大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766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887.7元,鉴定检查费100元,共计30650.5元。
代理人:冉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