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02 11:45:51 作者:冉兵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谭**驾驶渝FD6526号长安小客车由重庆市万州区西山车站往石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万全小区门前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王**撞伤,经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经交警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谭**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负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办案实况:
一、与被害人亲属的四次艰辛协商获取本案关键证据——谅解书。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谭** 的委托后,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后确立了本案的辩护思路:作罪轻辩护,争取判缓刑。本律师认为要想确立的辩护思路得到公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就是要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书这一关键证据。于是本律师在做了充分的准备后与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第一次面对面的谈判,由于被害人亲属以要判我方当事人实刑为筹码,要本案被告人谭**赔偿其总额48万元。第一次由于被害人亲属过分的高额赔偿要求未协商成功。通过第一次谈判本律师了解到对方之所以要那么高的赔偿是想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对此,本律师收集到了被害人长期居住在农村的证据,就再次与被害人亲属进行第二次谈判,在证据面前又经过双方反反复复协商,被害人亲属同意适当降低赔偿额后,就不再让步了。本律师见双方僵持会影响双方以后的谈判就建议双方充分考虑改日再谈。此后,本律师和委托人在很长时间一直不主动给对方打电话。直到开庭的前几天才与对方第三次协商赔偿事宜,开始谈判时本律师已经观察到被害人亲属的表情没有以前镇定了。因此,本律师就采取了一定的谈判技巧,终于使对方同意按城镇和农村标准之和的平均数为赔偿额,眼看协议即将达成,对方又听了别人的挑唆,又要另外加五万元的精神赔偿金。因此又导致第三次谈判失败。在开庭的前一天本律师又将被害人亲属约出来进行第四次谈判,最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终于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书。
二、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本律师受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人谭**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行使辩护权。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公诉方的指控,被告谭**的当庭陈述,本律师的阅卷及今天庭审了解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异议,仅对量刑和处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谭**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首先,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公安机关在较短时间查清了本案事实。其次是,在今天庭审中被告人谭**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在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节第 9条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人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本律师提请法庭减少其基准刑的10%。
冉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现为中华人民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