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08 12:06:22 作者:罗光飞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
了解更多婚姻法律知识请登录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lgflawyer.com/。其他民事经济公司法等请登录深圳企业公司律师网:http://www.szlawyer110.com/。
罗律师目前执业于广东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著名商标),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94804。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提醒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首先要明白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打官司的过程当中当事人必须要清楚的内容,也是打赢官司的基本。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总结主要有如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主要有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认为,当事人有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3、提供证据;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案件影响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举证,也是重要的诉讼义务权利和义务之一。
深圳民事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提醒当事人首先应该明确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举证原则和要求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清楚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认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深圳民事案件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该注意以下法律规定: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入到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7、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化;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