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可否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依据

时间:2012-04-07 22:41:24  作者:罗光飞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规章制度可否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依据

作者:罗光飞律师

联系方式:136 7005 9009。QQ1550160752

深圳企业公司律师网:http://www.szlawyer110.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世贸广场A座20楼。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企业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制定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

更多了解请登录深圳企业公司律师网:http://www.szlawyer110.com/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罗光飞律师 > 罗光飞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