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简评之一尚需学术上的积累

时间:2012-04-18 11:18:07  作者:千基俊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尚需学术上的积累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和产权,所有权和产权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人们自然最为关心。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就有学者建议制定产权法或财产法更切合我们实际生活。从现行物权法内容上看,称之为财产登记法或更为准确些。      债法很重要,但我们没有制定债法,而是制定了《合同法》;产法更为重要,但我们没有制定产法,而是制定了《物权法》。合同法里主要规定债权债务关系,调整流转关系;物权法里主要规定产权、产权确认规则和保护规则,让市场主体享有产权以便于产权交易等活动的进行。       一部法律的制定,得首先有立法计划,根据有关制度安排进行。        制度安排,不是法学家能左右或决定的;法学家的作用,只是根据这一制度安排进行学术论证。一个社会的发展情况决定着一项制度安排,这在任何国家都是如此。       以我国为例,在计划经济时投机倒把行为是个大问题,市场经济的现在还可能是问题吗?几十年前,因强奸而被枪决者不计其数,现在则几为零。所以,制度安排也有个与时俱进的问题,要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相匹配、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我们如果期待法学家来解决现存的社会重大问题,仅从学术角度上看也是不可以、不可能的。如果社会没有需求,在社会上就不会产生什么新的学术观点,或者有也因非主流而被漠视。这一需求的社会存在,是第一位,起决定性作用;法学家的作用是第二位的,是适应需求而发挥作用的;二者的关系如哲学中物质与精神的关系不二,有作用与反作用和能动作用之说。       关于物权法,学界争议不少,所谓争议也仅仅是对某一国法或某一国主流学者观点等表述之争,或者是所谓阶级立场或阶层立场或代表不同利益群体之争,加之翻译水平参差不齐,形成对语义上的争执不下,所谓的乱象不过是如此形成的。因新观点而生的争议少之又少,有不少专家、学者,对此不屑。       于物权法颂布前,关于物权法方法的书籍也不少,但大多是介绍性的,是将他人东西引进来了,是拿来主义的。介绍不是不好,引进也不是不可以。介绍也好,引进也好,这个根得深扎于本土方可有活力,才能有生命力,才能解决我们当下面临和必需解决的问题。套句老话,叫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问题的关健要解决于一个“用”,首先是适用,其次是可用,再则是好用好。       一个物权法,有学者批评其采德系、合台法、搞折衷。       物权法是否根植于我们的现实生活,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历时十三年的物权法,实施以来对我们的现实生活有多大的改变或影响?安大离开大地就没有了力量,是物权法没有根植于我们的现实生活还是百姓对物权法无法理解或不能正确解读?       物权法没有改变我们什么,我们也从未期待物权法能改变我们什么!       我们的生活依旧。物权法远没有发挥出人们想象中的作用。       统一登记,好不好不说,但时至今日,还是各登记各的。有学者自嘲,利益驱动相关部门不肯放权罢了,非物权法规定统一登记有什么错。一个登记如何能有多大的利益?抑或为了维护一点点部门利益,法律就得不到实施?物权法明确,探矿权、采矿权为用益物权,为民事权利、为财产权利,但现实中,探矿权、采矿权,仍旧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管理部门依旧掌控着矿山企业的生杀大权。于国有企业而言,政企不分更为加剧。政府参与动迁,权力与权利合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遥遥无期,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迟延。       现实社会中,处处都是形形色色的计划经济管理行为,时时都呈现出经济市场化任务的艰巨性。30多年了,很难说我们建立了的市场经济,更不能说我们是法治经济,因为政府官员们至今还喜好用计划管理手段干预甚至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习惯于法制管理与说教他人从不自省、自责、自律,以经营城市(县、区)为名以参与市场盈利活动和四处寻求参与市场利益分配为常态,而且屡试不爽。这一状况表明,我们的市场化进程才刚刚起步,还有许多艰难的路需我们开拓前行,此言不虚!      1959年刘少奇、邓小平提出了“三自一包”即:农村给农民自留地、发展农贸自由市场、企业自负盈亏、农民可以包产到户;“四大自由”即:雇工、贸易、借贷、租地不限制。我们的市场经济,当前是否仍止停留于、满足于这一层面上?温州和鄂尔多斯的问题说明,到目前为止,民间借贷还不是自由、顺畅和有序的。在借贷问题上,我们的学者、专家和政府,尤其是政府是否应有更大的作为?我们的思想和观念,至今还在1959年的水平上,甚至于还不及,如何能说我们解放思想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向前看,发展才是硬道理,前辈们的教导如何听不进去?       我们的各级政府,仍在实行法制,他们努力建设的是法制社会。这与前辈们教导的要建立法治社会,政府要率先守法、依法相差十成八千里。          我们一直在努力,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提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后改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这一目标,现在看没有几十年,是无法实现的。所以,一百年不动摇,是非常必要的。     有学者把物权法等同于财产法,言过其词,从物权法没有包括知识产权这一条看(当然也可能不可以包括于其中),这一结论显然是不当的。    有学者评价中国现行的民法研究还很初级,在法理上还很脆弱,不足以支撑一部伟大的民法典诞生。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的。民法研究当然包括物权法研究。仅以物权法研究为例,不能说物权法颁布了,我们的物权法研究结出硕果了、成功了。物权法,是否是一部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总体要求的法律,同样需要实践检验和历史验证。仅从法律技术层面上看,民法典结构的确立,则需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故而显得有些急迫和迫不得已,表现为学术上的浮躁情绪。       有些代表主流的学者只是一味地学,只是一味地述,看遍其大作却始终未见其术、不见其作;所见的,是一个学习汇报或至多是学习心得或报告,少见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讨论、研究或成果。或是看走眼了,或是我们看得不仔细?无论是何人所写或署名,如果其作品中无任何新观点或建树,难以称得上著作。所以,称之为学述为准确些,称之为学术恐误人子弟。       因此,有学者指出我们还需要一种学术上的积累,可谓一针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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