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我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指令再审和省高法提审共四次审理,均判我败诉,理由是超仲裁申请时效。现在我又找到两份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我可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吗?请律师给予指点,谢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2-03-11-状态:未解决]
千基俊律师的解答:

我理解,从现行民诉制度看我国实际是三审即一审、二审、再审。所以从程序上看,这个案子应当终结了。
超仲裁申请时效,是较为客观事由,经过四审皆败诉,足可以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其它理由,解决不了申请时效问题。结论是,程序上实体上,均无此可能和必要。
败诉,只就此案而言。如果,因此你学会一些法律问题,也不失为收获。
从某种意义上讲,谁败谁胜并不好说。二次大战,日本战败,而后日本经济较快发展,曾几何时并购了众多美国本土大企业。所以,如果说这次失败,也不好说它可能是成功之母。
从另一个方面讲,人一生中失败居多。何必要意一、二次的失败?
乐活,从失败中走出来,快乐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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