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1-16 17:00:18 作者:张亚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不要轻用“辞职”耍酷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张亚军律师
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了委屈,往往用“辞职”的方式斗气耍酷。
张亚军律师认为,这样事情要三思而行,决不可意气用事。
先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还是很多的,劳动者应该理性应对,好好利用一下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到本次主题来说,这里面的情形可没有“辞职”哦。
哪怕是“协商一致”也是要支付补偿的。何必非得“辞职”呢。不仅如此,劳动部还曾经有过明确规定——
原劳动部曾专门发布过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当你一不小心“辞职”以后,你就会面临矛盾和困难。至少用人单位有了不支付补偿和赔偿的理由了。
何必使自己陷入困难境地呢?
结论:慎用“辞职”。要在实在找不出用人单位任何非法侵害劳动者权益情形的前提下,再考虑是否耍一下所谓的“辞职信”。
其实,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不耍又何妨。更何况——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很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