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29 11:39:08 作者:陈敏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某制造公司计划投资200万元建设厂房,经过议标、投标等程序,江苏某建筑公司同意以180万元造价承建该项目。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即开工建设。一年后,该项工程竣工后办理结算时,根据该制造公司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没有合同的不能付款。为了付款,制造公司与建筑公司准备补签合同。在补签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制造公司认为这是议标工程,价格应是按照议标时的价格来计算,即包干180万元,但建筑公司的报价结算是260万元,因为部分工程因为建造公司的要求而进行了施工变更,同时,因为建材市场价格的提高,均增加了工程造价。
因为双方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公司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首先,没有书面合同,建造公司关于180万造价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其次,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高于议标时的预算价格,应该进行工程评估。
最后,建议双方在和解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救济手段:
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公司只得委托律师起诉。
法院判决:
经建筑公司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对该工程进行造价评估,评估结果为240万,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前述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