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10 06:52:00 作者:陈敏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相对人)于2008年09月10日与B公司(我方委托人)签订了有关某市某工厂冷冻机房常规制冷系统、冰储冷系统冷冻冷却系统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余款48.8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且在质保期满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该安装工程于2009年09月完工,按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0年10月向B公司支付46.6万元的质保金。同时,因施工需要应A公司的要求,B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同C公司签订了购买一系列配电柜,合计价款人民币40.8万元。A公司至今未向B公司支付质保金和代购货款。
委托人诉请:
由A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及垫付货款合计人民币89.6万元,并利息损失。
律师意见:
首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A公司已经构成违约,B公司可以主张债权,且该工程验收合格,A公司的验收结果是:良好,在质保期内工程未有任何不良状况,B公司依照约定有充分依据主张质保金。
其次,关于代购情况,B公司有A公司当初关于代购事项的授权书,且该代购产品确用于该工程的施工,追偿代购款依据也很充分。
法院判决: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A公司已经构成实质违约,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真实有效,虽对方主张该债权已过时效,但A公司出具了追讨债权的律师函等凭证,从而中断诉讼时效;关于代购一事,也证据确凿,法院最终判决:支持B公司的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