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合,如何结束合作协议?

时间:2012-07-10 06:54:54  作者:陈敏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B公司将位于浦东新区某某路某某号建筑物(商铺)出租给A公司,确定建筑面积为1350平方米,租赁期间为201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0天内为装修期,装修期面房租,该协议第三条约定A公司自用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2010年7月20日黄某(该案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确定租赁面积为1500平方米,租赁期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合计10年,双方各投资60万元,黄某股权比例为30%,相对人股权比例为70%。A公司就该租赁商铺进行了工程改建,花费共计1454349元,其中包括:材料费469465元,棋牌室装修178124元,人工费373700元,其他费用433060元;委托人通过收集相关的材料,重新计算工程改建及棋牌室装修产生的费用,合计444777元,其中包括商铺工程改建费293376元,棋牌室装修费150601元。同时,黄某提供了一些租赁协议即A公司将商铺转租给多个商家的协议,协议中有租赁期间及价款。

委托人诉请:

收回所有投资款,并要求分割投资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利润,以及由于A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80万元。

律师意见:

   首先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工程改建及棋牌室装修的真实费用;确定相对人存在欺诈事实后,以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利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中间需要变更诉请为分配红利。

    法院判决:

    法院最初主持调解,因为调解不成,经原被告共同申请,于2010年12月指定C审价公司进行审价,确定整个建筑装修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事实,且实际经营成本远低于被告所陈述的数额,2012年4月,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经营合同,由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以及应分配红利,合计人民币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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