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时间:2012-07-10 06:56:00  作者:陈敏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某科技公司与湖北某能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能源公司从科技公司购买RCM-I型电脑全自动冷媒填充机若干台,并应支付货款人民币688000元,其中合同约定签订地点和履行地点为上海市。能源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支付人民币288000元以后,至今未清偿余下人民币400000元。经多次协商,科技公司与能源公司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决定采取诉讼方式,并于2011年8月向相关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

本案的关键点是诉讼关键问题,因为合同约定签订地点和履行地点为上海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以在上海起诉。

诉讼时效问题,如何中断诉讼时效,需要科技公司进行举证(有催款函及邮递凭证在)。

 

法院判决:

首先,上海某法院根据诉讼管辖原则受理该案;其次,因为科技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时效中断,且主张债权的证据也确凿,因此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请。

 

 

执业机构: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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