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10 06:56:00 作者:陈敏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某科技公司与湖北某能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能源公司从科技公司购买RCM-I型电脑全自动冷媒填充机若干台,并应支付货款人民币688000元,其中合同约定签订地点和履行地点为上海市。能源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支付人民币288000元以后,至今未清偿余下人民币400000元。经多次协商,科技公司与能源公司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决定采取诉讼方式,并于2011年8月向相关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
本案的关键点是诉讼关键问题,因为合同约定签订地点和履行地点为上海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以在上海起诉。
诉讼时效问题,如何中断诉讼时效,需要科技公司进行举证(有催款函及邮递凭证在)。
法院判决:
首先,上海某法院根据诉讼管辖原则受理该案;其次,因为科技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时效中断,且主张债权的证据也确凿,因此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