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10 06:56:52 作者:陈敏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男)和李某(女)系再婚夫妻,双方1995年之前均丧偶。张某与前妻生有二子一女,李某与前夫留有二子。1996年,张与李开始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经营一家私营公司,2002年6月领取结婚证。2004年3月,李因病去世。李写有亲笔遗嘱,称其与张某共同经营所得200多万元,要求将其中现在、房产及债权的一半由其二子继承;将设备和材料中的一半由其张某的二子一女继承。张不愿按其遗嘱分割财产,李的二子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之诉。
李的二子认为:1996年,张李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效力应从1996年算起,其家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的遗嘱有权处理其中的一半财产。
张则认为,他与李某是2002年6月才领取集魂珠,婚姻关系应从2002年起算,自领取结婚证以后,私营公司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再接到业务,没有任何营业利润,所以,根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李某遗嘱中所提到的财产均为其个人婚前财产,李某无权通过遗嘱处分。
律师意见:
本案在考虑结婚的形式要件,也应该考虑到婚姻的实质要件。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此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张某李某二人自1996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经营公司。双方同居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的规定,张某与李某自1996年起便符合《婚姻法》的实质要件,虽2002年才补办结婚证,但婚姻效力应从1996年起算。
法院最终认定,此后的家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有权利通过遗嘱处分其中的一半。因此按照遗嘱做了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