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危海公共安全的过激方法维护权益被起诉任何定罪和量刑?
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装有2筒汽油和煤气罐氧气罐 在政府办公楼后门前 以自焚要求会见主管领导(只做之态未点火) 目的是讨要政府负责的领导拖欠的拆迁补偿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管领导下楼到场后又主动丢掉打火机后被刑事拘留 现以移交到法院起诉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请问如何量刑 他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 按情节应该是犯罪中止 为造成损害是不是不构成犯罪?? 政府可能要严办 请提供援助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2-02-06-状态:未解决]
贾非律师的解答:
这种情况属犯罪中止,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