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动迁安置期房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
家人在黄浦区动迁征收中选择了松江佘山的期房,现在发现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严重不符,相差10平方之多。
为此我查到2项政策法规,分别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此2项内容相同,皆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碍于自身阅历有限,对于商品房的这些政策法规,是否适用于在动迁安置中同样以货币购买形式获得产权的房屋?又应以何种方式维权?等等事项不甚明了,故特向您处咨询,望百忙中给予指点迷津!
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5-07-27-状态:未解决]
田忠贵律师的解答:
不适用,那个规定是特指商品房的,你这个属于动迁安置,但可以参照适用,如对方不参照,你可以起诉要求补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