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的行政诉讼

委托人在山东省内不同的城市分别购买到了若干过期食品,大约共计2000+个(现在),并分别向各县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过期食品的举报。在举报的过程中,提交了物证(过期食品)、书证(购物凭证)、视听资料(购物视频)。注:购物凭证上均有商家手写的购买日期;购物视频从进店、购物、付款、店家开具收据、出店、详细拍摄过期食品的具体信息均无间断、无剪辑的全部过程。
根据2017年8月9日发布的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和2017年12月1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于食品违法的举报奖励为2000元。但只有少部分食药局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给予了奖励,大部分食药局均以现场未检查到过期食品为由不予立案,故意混淆证据。
通过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发现各地食药局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有明显的问题和纰漏,并找到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
2018年2月8日《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已经详细看完,对我方的诉讼更加有利。
现委托有责任心的律师进行代理,也可长期合作。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8-03-21-状态: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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