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违约金问题
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现用工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劳务合同,派遣单位(劳动合同的甲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我与派遣单位已签订提前解除合同的协议,协议上注明了违约金金额。在支付违约金时,以我在用工单位有借款未还为由,拒付违约金。说明:借款有正常手续,且我也承认此事。借款是出差借的差旅费,当时是我与我的同事一起出差,我借的款。在我回单位时,我的同事没有回,继续留在出差地,当时我给他留了一些钱(用工单位领导要求的)。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并未全在我手里。所以我认为目前不具备还清上述款项的条件。请问派遣单位拒付违约金理由是否成立(合法)。如不成立,我该采取怎样方式追缴?谢谢!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3-07-06-状态:未解决]
张鹏律师的解答:
单位应支付违约金,但同时你应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