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为企业聘用人员难道还有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吗?

惊悉“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再从事工作就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没有经济补偿金等”,我所说的退休人员是指到另外的企业再就业时,同样签有劳动用工协议,怎么能从劳动法保护的范畴中剔除了呢?即使是在原单位返聘,也是事实劳动关系,难不成还成了义务贡献了?寻求准确答案,谢谢!
补充提问:
我就是想了解一下,合同法对于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的补偿对象,有没有特定的限定条件?因为无论从业者身份怎么不同,都是事实的劳动关系对象,不知我理解的是否对?希望得到准确的答案,谢谢!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3-09-17-状态:已解决]
张鹏律师的解答:

你所“惊悉”的内容只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其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达退休年龄后再到单位上班,包括被原单位返聘,都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其工作中的权利、利益只能靠与单位签订的协议来保护。你自己所做的理解错误在于:不是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限定对象,而是劳动合同法仅保护和适用于劳动关系。对于个人之间雇佣,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务等关系都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也就不适用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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