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还有“法外人员”吗?

我理解既然劳动合同法仅保护和适用于劳动关系,那么退休人员与“非原退休单位”(注意:不是原退休单位,而是应聘到社会正规企业,而且也不是私人雇佣)之间的形成的劳务等关系应该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都是“在职职工”,同样应该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无论从业者的身份各异,但是作为劳动者来讲权益时同样的,不然企业不就有了可以逃避劳动法管辖和制约的真空地带了吗?不知我的理解对否?或者有哪些偏误,请指正沟通,谢谢!
补充提问:
张律师,如果退休人员到任何企业再应聘就业,并按要求即时签了“临时劳动协议”,那他与签协议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劳动法的概念中,这种“不具有劳动法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应该属于何种关系呢?这不是我自己解释和理解的问题,而是我没有弄明白的问题。因为在法律范畴内,一个与企业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竟然不具有“主体资格”,那他总应该具有另一种可以说得过去的资格或者是称谓吧?谢谢您的耐心,搅扰之处希见谅。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3-09-23-状态:未解决]
张鹏律师的解答:

没错,劳动合同法仅保护劳动关系。退休人员(无论是否本单位退休)不具有劳动法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你就不用自己解释和理解了,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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