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长试用期 半年不交保险
本人于11年6月20日进入该公司至今 合同试用期三个月 后来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三个月 同时半年没有给我交社保 目前准备离职 我是否可以要求补交保险以及一个月的工资赔偿 望详细解答 谢谢 若要投诉 又该怎么处理 公司注册地址是启东市
补充提问:
住房公积金也是单位必须要交的吗? 关于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处理?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2-02-05-状态:未解决]
刘宏耀律师的解答:
试用期的延长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企业单方无权延长试用期,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单方延长了试用期且已经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单位就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有权要求其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