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但在1995年03月2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我国现行工时应当为每周工作40小时。 2、在上海地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300%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