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我想问,在单位签了试用期三个月,自己不想做了,然后单位不给走,说一定要做满三个月,不然就打官司,是这样的嘛?劳动法有这样规定的吗?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3-03-02-状态:未解决]
刘宏耀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内你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单位没有权利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你的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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