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权益维护

我今年刚生育,社保发放的生育金低于我的工资,我要求公司补足差额部分。公司拒绝,请问如果如果申请仲裁是否能取得差额补助?劳动法是否明文规定公司必须补足差额。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3-10-23-状态:已解决]
刘宏耀律师的解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明确不得将第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
2013年1月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重申了这一规定,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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