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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公司向本人索要赔偿,否则不开离职证明
您好,我在中建三局工作两个月,觉得不适应提出辞职,公司的试用期是半年,辞职时人力资源部的经理想我索要3000元的赔偿,不给就不开离职证明。请问这样合法吗?
咨询者:
haibone
上海
[
咨询时间:2013-10-31
-
状态:未解决
]
刘宏耀律师的解答:
公司的做法违法 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三日即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只有在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员工要求违约金。开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没有任何借口来拒绝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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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耀律师
执业机构: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上海 南汇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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