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应当视为我固定期限合同

我老公08年5月入职一家外企,签定了3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然后2011年续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2012年公司又与其签定了3年期的固定期限公司。因为我老公是做技术的,平时对一些常规法律也不没大关注,在单位做了几年了,合同到期再签也没做他想,直接签字了,没有提出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次签定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当事人书面提出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今年5月他的第三次签定的合同到期,单位今天给我老公开出了退工单,并给予了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我老公暂时未签字)。我想咨询的是:此第三次签定的合同,是否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然后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开具的退工单是否应当按在单位开作年限的2倍支付赔偿金?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5-04-16-状态:未解决]
刘宏耀律师的解答:

在上海,单位的做法没有问题。我的微信公众号“劳动法顾问刘宏耀”里有这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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