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补偿金申请仲裁可以得到么?

我是与一家私人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从今年2月份到下一年2月份,现在公司以不能胜任为由下了辞退书,而且拖欠五月份的工资到现在的都没有支付。公司以不胜利为由是不是属于违法解约?按劳动法85条(由劳动部门责令单位加付50%的赔偿金)和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0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可以让单位加付赔偿金,请问去仲裁这个补偿能不能得到?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5-10-08-状态:未解决]
刘宏耀律师的解答:

50%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经过劳动部门处理,实践中是不支持的。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早就作废了,被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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