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07 14:35:00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法院查明,被告人丁昌盈,男,1936年8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固始县草庙集乡广店村。
2012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丁昌盈将丁某(女,1993年7月出生,系被告人侄孙女)领到其儿子的屋内,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后丁某怀孕,于2012年5月24日在固始县人民医院妇产科药物流产。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流产胎盘和胎体后,经送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报告显示,被告人丁昌盈是丁某流产胎儿生物学父亲的几率大于99.99%。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丁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丧失对于性侵害及严重后果的实质性辨认能力,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昌盈明知丁某系痴呆女、无性防卫能力而与其发生性行为,致丁某怀孕,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吴未未)
(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