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23 10:26:3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关于“新《刑诉法》解释”
法庭驾驭权的几个问题
陈有西
7月31日最高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报道说: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这个稿目前只有部分涉及律师法庭权的内容有零星的披露,全稿最高法院网站和全国人大网站都没有公布。因为最高法院这次仍然是走的关门立法的道路,只向法院内部征求意见。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基本人权和司法制度的稿子,应当不是部门立法的权力,应当全面公布讨论。因为这很可能涉及对全国人大立法权的擅越。但是我们60多年中,司法解释权历来就是封闭由两高独享的。成文法国家法官的释法权,一直不是一个界限明晰的问题。
看来,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内部审查监督外,人类是无法阻挡最高法院出台他们自己认为合理合法的刑诉新解释的行动了。时间紧迫,不长篇大论了,仅就现在已经引起关注的法庭驾驭权问题,说几点浅见。
1,最高法院不得自己为自己扩大权力,对法庭权,超越法律扩大解释;
2,法庭秩序是法庭管的,但法庭无权种司法部、律协的田,处罚律师人身权、财产权、执业权。律师还没有划归法院管;
3,中国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早已自降为争执冲突一方,和公、检一起的“运动员”,让他当“裁判员”执法,滥权报复将百分百发生;
4,对公诉人的约束、限制、警告、训诫、驱逐,应与律师一视同仁;
5,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的录音、录像、拍照、携带器材进法庭,律师有异议权,反对权,法庭有告知说明和征询意见义务,法院应同限制律师一样,同等限制公权在法庭的行为;6,申请回避权和法庭制裁权会发生直接冲突,将即时处罚权交给合议庭,将复议决定权交给本级法院,将复议不停止执行权交给法庭,独裁审判长将无法无天,无任何实质性制约;
7,何为扰乱法庭秩序,对法庭违法的抗议算不算? 对法官缺乏基本的修养和法律常识的行为提出意见、进行抗议算不算?
8,律师和公诉人的反对权界线如何界定,反对可以用几次?
9,法官通讯手机要否追缴? 法官在法庭上是否禁止收发短信? 是否禁止法官审判时接受条子、耳机的指挥?
10,禁止微博报道,对法庭违法不公开审判,限制旁听,限制记者,谁来处罚,谁来界定违法? 『完』
@迟夙生律师: 回复@暗香弥漫:说到了关键之处! //@暗香弥漫:司法全面崩溃,国运休矣。 陈有西:尚可观察。人大法工委应该不会同意此类自封权力的规定出台。如真出台,刑辩律师无需公开罢辩,大多会沉默地实质性退出。法庭会留下只为钱的绵羊律师。法庭会很和谐。 @刑诉_毛利新 : 【最高法《解释》围堵“闹庭”】针对律师“闹庭”、微博直播等问题,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采取全面围堵策略。不仅规定“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而且法院“可以禁止律师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陈有西回复@虞大律师:如果最高法院那种解释真正出台,中国刑事律师估计还会有一大批都不陪他们玩了.有商事业务做一点,没有的就转行吧. 最高法院就刑诉法司法解释稿征求全国法院意见 2012年07月31日 09:10:09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即密切跟踪立法完善进程,同步开展司法解释制定的前期准备和调研工作,并对涉及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请示答复进行全面清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加快研究起草司法解释进度,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本《解释稿》。《解释稿》共560条,比1998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了193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务必高度重视《解释稿》的研究和提出意见工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认真学习、切实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方面,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紧密结合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对《解释稿》进行认真研究,积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高级法院接到通知和《解释稿》后,立即转发所辖各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接到后,亦应立即转发所辖各基层法院。有条件的法院,均应将《解释稿》发布在本院局域网,以更加广泛地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将于9月中旬结束。经进一步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将于年底正式发布该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