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28 09:38:39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这种拟订超越法律行政处罚管理权限的“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解释条款,不仅是在司法解释的依据上站不住脚,更在情理上站不住脚。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是司法体系内的健康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如果“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的条款实施,律师被法院绑架,被法院剥夺了法律辩护权,无疑是再消弱对法院司法判决的监督权,也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制衡作用,那么这种做法无疑是在与实现法律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法治轨道背道而驰。
作为一个对法律行政处罚应该非常精通的法院,却对刑诉法采取一意孤行对内扩权对外限权的解释,通过超越法律解释和管理权限去绑架律师,这种违背司法本意的行为,就会让律师丧失法律授予的维护和调节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特性,让法律行走在缺失监督的权与法较量的法律边际。[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