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10-21 16:22:36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2012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据《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94.80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2336.47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604.0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319.95元/年。
五、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30303元/年。
河南省2012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一级 城市标准363896元 农村标准132080.6元
二级 城市标准327506.4元 农村标准118872.54元
三级 城市标准291116.8元 农村标准105664.48元
四级 城市标准254727.2元 农村标准92456.42元
五级 城市标准218337.6元 农村标准79248.36元
六级 城市标准181948元 农村标准66040.3元
七级 城市标准145558.4元 农村标准52832.24元
八级 城市标准109168.8元 农村标准39624.18元
九级 城市标准72779.2元 农村标准26416.12元
十级 城市标准36389.6元 农村标准1320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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