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庆洪案红与黑

时间:2012-10-29 09:54:36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黎庆洪案红与黑                                                                           2012-10-28 19:21:33

 

黎庆洪案红与黑

2012年09月19日12:55 来源:新商务周刊  作者:陶荫然 郭文俊

 

 

一个地区局部的法治环境落后和司法不公,已经无法阻挡中国体制内“健康力量”总体上的发展进步。更多的普通公民开始习惯于用“法律”同公权力叫板。

 

NBW记者 陶荫然 汪峥 郭文俊 姜子健

 

历时4年的黎庆洪案即将进入尾声。 2012年8月31日,贵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合议庭通知辩方律师,表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据预计,终审结果最快9月底前见分晓。

这一广受关注的打黑案件,经历了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到贵阳中级法院指定小河区法院重审,贵阳中院终审。漫长司法拉锯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知,控辩双方分歧极大。法庭上下,双方在程序和实体上激烈交锋,再加上黎庆洪的特殊身份,涉案人员纷繁复杂,致使审判旷日持久。

贵州黎庆洪涉黑案从启动、反复、扩大化到“小河审结”,恰好经历了这个国家打黑态势的起落。

决定案件走向的小河法院一审,在今年7月23日收尾。57名被告人,其中一号被告黎庆洪多达7项罪名的起诉,57000余字的起诉书,200多卷的案卷材料,上百名律师的参与,显得33天的开庭审理仍显仓促。为节省庭审时间,实体证据上,公诉人放弃了三分之二证据的举证。

这一刑诉史上并不多见的标志性战役让少数一部分人获得了自由。91000余字一审判决书中,原被控“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54名被告人有5名被法院全面认为不构成犯罪,十几名被告人摘掉了涉黑犯罪的帽子,包括被控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二号被告黎崇刚。但目前仍有14名被告人在押,近40人涉黑罪名成立。其中周泽与杨金柱律师共同为之做全面无罪辩护的1号人物黎庆洪以4项罪名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超过100名律师的司法资源介入,24位优秀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微博舆论资源的投入,令黎庆洪案二审走向仍具高关注度。该案8月6日上诉期满后,第二日即在贵阳中院立案,高效进入二审程序。

在重庆打黑模式式微的大背景下,如何在下一步的打黑行动中实现法治化——既打击真正的黑社会组织,又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贵州黎庆洪案中显现的“体制内的健康力量”,尽管极其微弱,无疑也给公众带来了对中国司法的信心。

如何理性看待黎庆洪案的“黑与白”?“体制内健康力量的胜利”预示了什么?近日,《新商务周刊》记者专访了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陈有西、著名律师张思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

 

                                      律师的声音

 

《新商务周刊》:历时4年的黎庆洪案,给了公众一个辨识此案的机会。小河法院宣判后,多有律师提及该案中刑事诉讼、辩护程序中的漏洞和瑕疵,我们应如何看待?该案中律师的表现尤其引人注目,其对小河庭审产生怎样的影响?

陈有西:小河法院一审的案子(以下简称“小河案”)呈现出的主要问题,是程序问题。尽管检察院和法院都进行了抗争,检察院进行了退查,法院进行了发回重审,但在这种程序的影响下,司法的审查和把关的环节都出现了异常。其他的后续问题,都是由于这一基本的大问题派生的。小河案体现了中国的审判权受外力干扰、司法制度不独立的后果。

张思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执法过程中,律师和公检法的责任和任务是不一样的。在这两种任务之间,律师和公检法会发生矛盾,这个不一致是在法律轨道上的不一致,是两种责任、两种任务的不同,而不是两种势力的对抗。

另外,律师的作用就在于要同公检法有不同的声音,如果说在一个案子里,律师的声音和公检法一样,那律师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讲是两种声音的不同,不要把它看成两种势力的对抗。

贺卫方:说到小河案,我会想到重庆。当年那里有人一手遮天,造成很多问题,放到今天,其造成的后续问题处理起来依旧非常困难。小河案还只是一起个案,但它在特殊的时期却成为了舆论关注焦点。主要问题,还是在于我们缺乏一个合理的机制,使法院能够不受干扰地真正独立行使它的职能。

现在公检法之上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把整个体系有效动员起来。实际他们也想控制律师,比如说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行为进行抑制甚至打压。幸而出现了一大批非常勇于担当、有非常好的道德勇气的律师们,他们为了正义,为了推动这个法制,根本不顾及自己的个人利益所受到的损失,令人敬佩。

我们在不同的国家律师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律师为自己的客户独立进行辩护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往往是一个社会所是否能够实现真正平稳过渡,有效公正地解决社会转型期利益纠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保证。正是这样一种能够跟政府保持距离的独立律师,能够让人感觉到这个国家的法律还有希望,可以指望得到一个公正的法庭审判。

 

管辖权争议

 

《新商务周刊》:小河案再审的二审管辖权仍然被指定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些律师也正准备移交管辖权。对此,管辖权应该怎样处理?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管辖的正义性?

陈有西:我认为小河案管辖的程序问题是一目了然的。

1.发回重审的审理法院,是原审贵阳中院,中院无权往小河交这个案子而由自己终审——这等于逃避了高院的二审监督;

2.这不是一个新案,说是新案是不符合基本事实的,因为无权改变原高院的发回审判的主体;

3.如果是新案,原200本案卷的审理证据,要全部重新侦查,而本案全部是用原证据在举证判决,因此是老案;

4.本案起诉书有57个被告,是大案;有人命,有重伤,是要案;明显要判无期以上,应中院一审,法院无权在审判前就说会轻判某某人无期以下;

5.贵州打黑第一大案,是省内有影响的大案,法律规定中院一审;

6.本案没有一起犯罪事实同小河有关,指定到小河法院审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此,小河的审判基础和合议庭的成立都存在问题,这是律师抗争的主要原因。律师抗争中的方式可能有不当,但基础是正确的、正义的。

斯伟江:这个管辖确实是没有依据的。当地法院还是按照1979年制定的刑诉法来管辖,当时的刑诉法可以直接把自己管辖的案子拿给下面去管辖,但在1996年修改刑诉法的时候,把这一点给修改掉了,地方司法系统还是按照老样子干,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

 

                            另一个旁听席

 

《新商务周刊》:有人提出小河法院的审理,中央司法机关派出督导组和高层司法人员“坐镇”,当前司法当局从上到下,是如何看待中国律师制度的?

张思之:最高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必要没有理由派督导组,因为审判是独立的,现在督导什么呢?你不用督导法院,一个电话就解决了,这个督导组一定是看律师在诉讼里面怎么活动,而法官又是怎么对律师的活动进行交锋、进行交流的。它是冲着律师来的,显然,派督导组的人,把律师看成了“异己分子”,完全没有必要。他认为你是站在政府的对立面的,律师从责任出发给当事人做辩护,他就觉得你跟他们是对立的。

斯伟江:督导组的存在,客观上来说是好事情,如果没有督导组“坐镇”的话,律师杨金柱就危险了。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有时法庭上的法官会突然“转换频道”:一开始讲话时是完全口语化的,但有时发现他突然会“念”出一段话,完全是书面语……他们的电脑是连线的吗?

陈有西:据我的了解,这些来自中央公检法司的观察人员,在一个多月的审判中,通过旁听,保护了律师的辩护权,促进了小河法院第二阶段审判的理性,对全案的回归理性、实事求是、降温判决是起了作用的。

 

“黑社会”副作用

 

《新商务周刊》:在中国司法界,“打黑”罪名该不该废除?有多少“打黑”借此之名沦为“黑打”?

贺卫方:我觉得真的要特别警惕这种“黑社会”罪名的频繁出现,稍有看得不顺眼就把它当成“黑社会”。现在有些地方出现这种趋势,而且打黑经常会跟企业家捆绑在一起。打黑无限扩大的结果,往往使得民众对整个社会出现的个别犯罪状态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它把所有人的关注点都吸引到“黑社会”问题上,无形中就转移了大家应该更加关注的东西,比方说官员腐败,比如我们的司法制度、政府制度。

斯伟江:在国外,黑帮杀人就判杀人罪,抢劫就判抢劫罪,该什么罪就承担什么。但是,如果你再去创造一个“黑社会”,其实主要目的还是防范涉贪,“黑社会”是形式上的打击涉贪的一种方式。其实你个人犯了罪,杀人、抢劫,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但是要搞一个综合的罪名,我个人觉得是没有必要的。

陈有西:打击黑社会犯罪是必要的。在重庆审判中我们也一直这样说。我们抨击的是把正常的企业家当作“黑社会”乱打,即“黑打”和“打黑扩大化”。

现在部分地方打黑中已经暴露了严重的问题,把一个几十年的企业中工人的打架、企业间的内部纠纷、违规经营、保安打人、涉税犯罪、公司虚假注册,几十年加到一起,人为地层层叠加,然后包装成“黑社会”,最终把企业主判了,把全部财产没收入国库。

所以,法学界现在有一种呼声,取消“黑社会”罪的罪名,涉及到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不要再搞个包装罪名,因为现在这个罪名副作用非常大。

 

刑辩未死

 

《新商务周刊》:为什么程序辩护在中国几无可辩?就是从程序违法来辩护的,最终都失败?此案后,律师发出刑诉辩护已死,刑诉辩护还有出路吗?

张思之:程序方面的辩护很重要,因为程序不公正,很难保证实体的公正。现在不能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说是程序上的辩护都失败了。我们只能讲在这个案件里,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正确意见。

此案之后,刑辩已死,这个说法我认为是不准确的。刑事辩护不单继续存在着,而且一定会有所发展,以后会变得更好。就一般来讲,我们的律师也在进步,我们的年轻人也在成长,不能因为这个案子里面的辩护失败了,今后都是失败的。

陈有西:所谓程序辩护,主要是指管辖争议、刑讯的非法证据排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律师权利被侵犯、超过审判时限、不断退查和超期关人。

在中国,这主要是部分法院不严格执法,自己违法,同意姑息甚至帮助公安和检察机关共同违法造成的。部分法院不守法,这是中国司法最大的问题,但是我认为解决这种现象任重道远。这是中国律师一直感到悲哀和悲愤的原因。

法律观念上的原因,是长期的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违法没有后果,没有人去追究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责任。刑事诉讼法也给了很多的让公检法违法裁量的空间。很遗憾的是,我们这次刑诉法修改,仍然没有堵住这种漏洞。

因此,说刑辩已死未免过头,说“长期困境”还是确实的。

 

“体制内的健康力量”

 

《新商务周刊》:小河案宣判后,出现了两种结果,一种是盛赞“体制内健康力量的胜利”,另一种截然相反,你怎么看?

张思之:“体制内健康力量的胜利”这个提法,我认为是不准确的,司法界的“倒退”也谈不到,小河法院无非是办了一个案子,你不能从一个案子来推断整个行业的“倒退”,那是不合适的。但也不能说是律师的胜利,只能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很小,但还是起了作用。

陈有西:说体制内没有健康力量,这是个别律师一时的悲愤之语。没有一个人会真正认为洪洞县里无好人。

中国法治恢复30年,大量的优秀法律人在国家机构里面,即所谓体制内。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狱、法制局、人大法律委,这些机构里面,集中了中国目前最优秀的法律人。并不是中国的23万律师才是希望。

说实话,律师的总体素质是远不如体制内的法律人的。体制内的大多数是有良知,有法律信仰的。他们在一些个案中不能坚持原则,办出冤假错案,甚至故意帮助作恶,明知错案也帮助完成程序,但这毕竟是个案现象、少数现象,是我们的某些体制造成的。

所谓“一厘米权”,也是指可开枪,放一码。但是当要你执行时,你的枪口是绕不开的。你要适应,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做点有良知的事。否则,就只有出局,那会进一步劣币驱逐良币。因此,现在特别需要一种对体制内健康力量的理解。

    斯伟江:小河案,实际上是中国目前司法现状相对落后的一个缩影,它全方位地暴露了我们这个苏联式执法的弊端。但我相信,无论要等多久,迟早是有人要承担责任的。

贺卫方:我总觉得无论胜败,大家这么努力下去,就会有一个渐变的过程,胜利会越来越多,败仗会逐渐地慢慢减少。最终有一天可能会走向法制。要努力,要积极主动去推动,绝对不应该因为一个战役的失败,就觉得未来的司法没有希望。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高运生律师 > 高运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