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0 20:02:3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如何保障已决犯的民事权利?
---------会见已决犯感闻
【博主按】:这里的已决犯指的是判决已生效,尚在看守所关押,还未分到监狱执行的犯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如何保障已决犯的民事权利?实践中各地律师同行遇到类似问题会有,但各地看守所操作不一,认识上可能会存在分歧,下面是我们会见的经过,与各位同行分享交流一下。
2012年11月9日下午,我跟唐秀强律师一起来到郑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看守所大门口登记以后,手持看守所的出入登记证,带上我们的律师执业证等律师会见必须的文件进入监区,当我们递交手续,说明来意之后,办理律师会见手续的警官在电脑输入我们要会见的人以后,迅速把我们的手续又还给了我们,回答一句:“已决犯不能办理会见”。我们问:那如何保障犯人在服刑期间的民事权利呢?答曰不知道。
在这里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我们的当事人是一个90后的男孩,因无驾驶证,跟朋友一起开车出去玩时,与大货车相撞,造成他朋友死亡,他自己重伤的后果。交警对事故认定这位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对方车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一年八个月,他朋友的家人民事另案起诉,因交强险和商业险涉及份额分割问题:我们受伤的当事人对保险份额也有权利要求分割,但需要以原告身份起诉车主及保险公司,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为此我们要会见当事人,办理委托及民事起诉状的签字确认手续。
看似顺理成章的事,没想到却经历了一番挫折。当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的警官拒绝我们以后,我们从监区出来,把出入证交给了看守所的武警,换回了我们的律师证和身份证,我们商量着不让会见,这怎办呢?虽然当事人刑事方面已得到处理,但民事权利看守所没理由剥夺啊,法律没规定已决犯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看来我们要费一番周折,要见看守所的领导了。
走出监区门口看一值班民警,即上前询问,这位民警指向对面一胖子A警官,说领导在那儿,我们走到A警察前面,说声领导你好!我们是律师,今天过来要会见一位在押当事人,这位当事人的民事案件需要起诉,我们过来就是征求他的意见,并在委托书和民事诉状上签字确认。这位A警官对我们说,这事我管不着,你们去找看守所的内勤。说完就不理睬我们,向西走去,似乎我们就不存在。我们又追上他,对他说:“就是内勤不让见,我们才来找你解决”,他又说这事只有找内勤,我们问在押犯如何保障民事权利呢?他一声不吭就向监区走去,我们吃了个闭门羹,心想领导也是这观点,难道在押犯的民事权利一点也不重要?
带着疑问,我们找到了驻所检察室的检察官B主任,向他出示我们的会见法律手续和律师证以后,讲明来意,我们说即使在监狱执行的犯人,民事权利也不能剥夺,律师会见也是可以的,看守所没有理由剥夺当事人行使民事起诉的权利,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就不可能在委托书和诉状上签字,那么关于民事方面相关保险的赔偿份额就会被剥夺。B 检察官听后,表示赞同,立即问身边一位看守所的领导,这位领导说今天是某所长值班,B 检察官说你们直接去找这位所长吧,就说我说的,让他签个字,安排你们会见。我们谢后并起身出来,心想看守所有检察院监督还是好,律师遇到问题,可以立即投诉。接着我们又走到刚才与A警察对话的地方,询问哪位是某所长,有位警察指向我们刚才拒绝我们的A警察,说这位就是某所长,我们惊讶之余,走向A所长,只见A所长正在监区门口安排别人修理他的汽车,再次看见我们似乎有些不耐烦,我们陪着笑脸说A所长,又过来找你了,刚才驻所检察室的B主任,让我们过来找你,这个事情让你签个字,安排我们会见。A所长边跟修车的人交流车的问题边对我们说,B主任让我签字,你们找他签好了,A所长冷冰冰的话语,让我们无言以对,我们只好又回到检察室,跟检察官B主任说明了与A所长的对话,B主任二话没说,非常沉稳地拿起电话与看守所的教导员联系,电话中向C教导员讲明情况,让看守所安排我们律师会见,联系完之后,让我们直接去楼上找C教导员,见到C教导员以后,向他讲明了我们的来意,C教导员便在会见手续上签上了“按法律规定办理”及他的名字和日期。我们犹如拿着尚方宝剑一般,又在门口登记处重新领取了出入证重新返回监区。
这时已过去一个小时了,又像刚才一样,我们递交了有关手续,我特意将领导签字那一页放上面,没想到刚才办理会见窗口的这位警察还是拒绝了我们,说了同样的话,“已决犯不安排会见”,我们说你们教导员已经签字同意我们会见了,这位警察说,把你们的民事起诉状让我看看,看后,觉得没问题,就在电脑上操作查询犯人的监室,查完以后,写上然后盖上了准提的章,我们拿这盖过章的手续又到旁边值班室门口办理提人登记,一切办完之后,值班的警察开始联系提人,约2分钟之后,我们要见的人终于提出来了,会见过程中,我们跟当事人讲明了会见的艰难,当事人得知我们为了保障他的民事权利,我们律师竭尽全力,这位90后的男孩非常感激。
走出监区,我跟唐律师回顾今天会见的过程,做为律师遇到问题应该穷尽一切救济途径去解决,既不能回避,更不能退却,否则,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何时才能得到保障?今天我们解决了如何保障在押犯民事权利会见的问题,可以为日后同行们遇到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这也算是“死磕派”律师的战斗成果吧。
由此感悟刑事律师必须学会依法抗争护权,如果没有无所畏惧的勇气,刑事律师还真是别干,刑事律师就是一个充满挑战、风险重重、刀光剑影的行业,如果没有为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保障人权的信心,还是不要进入这一领域。
高运生 律师
2012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