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30 11:30:37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宁夏25名法官
被拉下水
中纪委介入后,枉法判决被纠正
来源: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09-05/05/content_175171.htm
宁夏25名法官
被拉下水
中纪委介入后,枉法判决被纠正
宁夏25名法官
被拉下水
中纪委介入后,枉法判决被纠正
宁夏25名法官
被拉下水
中纪委介入后,枉法判决被纠正
丁海玉是一个奇特的商人,他通过打官司来牟取暴利。他的“官司生意经”,其成本投入就是行贿法官,收入就是打赢官司。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多数与他有过生意往来的商家都被他官司“打了个遍”。他在宁夏石嘴山中级法院、银川中级法院和宁夏高级法院掀起了连赢数十场的“官司风暴”,被当地人认为是奇迹。
直到2006年6月15日丁海玉被四川省什邡市公安局逮捕时,官司胜诉背后的法官受贿、枉法裁判才逐渐浮出水面。
据中纪委调查,丁海玉案件中被查处的领导干部共有38人,包括12名厅级干部、26名处级干部,其中法官有25名。
近日,四川德阳中级法院对丁海玉判以诈骗罪、偷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40万元。
10起官司全都胜诉
“他很会搞关系。”一位熟悉丁海玉的人向记者介绍说。1999年以前,丁拉关系主要是为了做生意,1999年以后主要就是打官司。“凡是跟他发生过生意往来的公司,他都想办法跟人打官司,他在法院编织了很大的关系网。”
丁海玉是土生土长的宁夏平罗人,初中没有毕业就进入石炭井煤矿当了一名烧锅炉的工人。1982年丁海玉病退后离开矿井,先后做过建筑、贸易流通等生意。1996年,丁海玉从平罗县政府手中买下了平罗县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了金丰集团,旗下有金丰复合肥有限公司、金丰酒业有限公司、金丰综合经营有限公司、金丰灵武大泉乡煤矿等8个子公司。据报载,金丰集团的总资产为1.78亿元。
从2001年8月起,丁海玉以个人、金丰集团以及旗下的公司的名义,和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银行平罗支行、银川昊都酒业有限公司、宁夏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丰友化工公司、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打了10起官司,其中昊都公司就有4起,结局都是金丰胜诉,涉案金额为3847.4万元。
“人为制造官司”牟利
一位知情人给记者介绍了丁海玉打官司的程序:首先接触一下法官,了解一下这个官司能不能打;立案后请法官出来吃饭,授意法官怎么办;申请缓交诉讼费;跟主审法官交流意见,如果法官为难,就直接跟院长打招呼要求院长下达指示,有时干脆指定法官审理。“当时我们在石嘴山中院可以随便看卷。法官、法警经常拿着餐票、手机费、的票来报。”一位已离职的金丰员工说。
丁海玉前前后后用过10多个律师,但没有人能干过3年,原因就是丁海玉太固执,经常人为地制造官司。在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少忠眼里,丁海玉也算是个有胆识的人,“如果没有法官支持老丁,也不至于发展到今天。事实证据没有的时候,没有相关领导给他表态,老丁不敢做”。
举报引发中纪委彻查
从2003年起,宁夏一批离休官员对丁海玉的举报“拉锯战”就开始了。2003年12月开始,自治区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后7次联名上书,举报丁海玉借法律手段巧取豪夺国有资产。
一边是宁夏的一些离退休官员非要告倒“丁海玉”,一边是几次准备启动的调查行动都忽然“收兵”,这场拉锯战持续了两年半。中纪委因为离退休干部们的举报悄然成立了“丁海玉专案组”,只待合适时机发力。2006年6月14日,丁海玉前往四川德阳办理业务时,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什邡市警方抓获。
在接受中纪委调查期间,丁海玉陆续揭发出38名受贿官员和法官,其中包括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银川市中院、宁夏高院25名法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情形。其中石嘴山中院是丁海玉的行贿“重灾区”,从前院长魏兰芬到立案庭的普通法官,共有12人受查处。
此举直接导致了2006年至2007年间3家法院以及自治区政府的人事大变动。
最高法院对“丁海玉案件”中的错案进行了复查,认定有6起案件因法官徇私舞弊伙同当事人作假造成错案。宁夏高院对相关错案全部作了改判。
靠打通关节“转败为胜”
丁海玉到底是怎样玩弄官司于股掌之间的?记者找到了多位核心知情人,试图还原其中的脉络。
1996年,丁海玉购买了平罗县食品工业公司,成立了金丰集团。平罗食品公司在工商银行平罗支行145万元的借款由金丰集团承担。因金丰集团没有按期还款,平罗工行于2001年6月将金丰集团起诉至石嘴山中院。
此案的关键证据在于平罗工行提供的两份《贷款到期通知》,上面有丁海玉的签名。签名到底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就能证明平罗工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金丰集团主张了权利。
据知情人介绍,在金丰集团的申请下,法院先后委托有关单位做了5次鉴定,基本认定是丁海玉的签名。主审法官遂判决金丰集团败诉,将判决书送达平罗工行。
丁海玉通过活动,争取到第六次鉴定。一个月之后,第六次鉴定结果下来了,称两次签名不是丁海玉笔迹。以此为依据,石嘴山中院判决平罗工行败诉。
据一位接近中纪委丁海玉案专案组的人员介绍,此案中,丁海玉先后打通了一审主审法官、魏兰芬和徐福荣的“关节”。
而事后看来,丁海玉的种种“神通”之处,都离不开“行贿”两字。
行贿人举报不追究行贿罪
被丁海玉行贿的多名法官已因受贿罪获刑,但奇怪的是,在对丁海玉的定罪判决中,未提及丁的“行贿罪”。是丁的行贿还不足以构成犯罪,还是另有隐情?
丁海玉的律师罗少忠回忆,在丁海玉被抓后,“刚开始我们按照行贿罪、伪证罪、诈骗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做的准备”。其中行贿罪是重点,没想到后来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只剩下了后三项罪,关于向法官行贿的情况一字未提。
而知情人告诉记者,对丁海玉之所以这样起诉与定罪,是为了促使丁海玉揭发受贿者,办案人员曾经表示不追究他的行贿罪。
司法圈内的多位检察官与学者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的,通常不被追究行贿罪。但近年来,这种现象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北大法学院教授、最高检专家咨询专员储槐植介绍说,刑法上行贿罪比受贿罪认定要件更严格,法定刑低,这是跟刑法修订时的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当时改革开放刚开始,考虑到一些企业行贿多少出于无奈,就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法定要件。”20年过去了,情况已经变化了,法律的规定是应该改变了。
“行贿的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实践中已变成潜规则。”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受贿罪是一对一的犯罪,往往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检察机关和纪委办案采集证据很难,根据“孤证不能办案”的证据原则,非常需要行贿人的配合。所以考虑到打击犯罪、反腐败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宁可放你一把”。
但陈光中同时认为,对行贿罪过于放纵也是不争的事实。据报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显示:2003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行贿案件439起,显然与受贿案件数量严重失调。上海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高振国曾对媒体表示,行贿被立案查处的数量只有受贿数量的10%至15%。
有学者认为,行贿人举报受贿者属于“污点证人”,应该进行豁免。陈光中认为,即使行贿者举报受贿者有“污点证人”的意味,但对“污点证人”的豁免也应该有个“边”。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对行贿的规定比我国刑法严格,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放纵行贿者并不符合公约的宗旨。
1999年3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解决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同年8月,最高检察院也发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陈光中认为,行贿者是否“情节严重”,要看数量、手段和后果。丁海玉案件中,行贿的人数众多,手段恶劣,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不追究丁海玉的行贿罪令人困惑。
(据《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