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与缴纳员工社保,员工应该要求如何赔偿???
请求给予答复,好确定下一步该如何要求赔偿。
公司是外地在北京的办事处,注册地在外地,并不在北京。在北京工作的,只是几个销售人员。
公司就以注册地不在北京 这种借口,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上保险;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但是,平时周六还要上班半天。本人想在辞职前,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请问,就现在这种情况来看,该如何要求赔偿?如果发生纠纷,员工应该准备什么样的资料?请明细列出需要赔偿的内容!十分感谢!
补充提问:
那社会保险的赔偿呢?不存在吗?因为公司的注册地在外地,所以 说不能给我们上保险。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2-03-11-状态:未解决]
刘斌律师的解答: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发的上岗证、同事的证明、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识别卡、员工手册等等之类的东西,都可以证明你是公司员工。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