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和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咨询:

你好,我是1998年进的珠海这家外资工厂工作至今,如今已在这家工厂工作有14个年头,并于2009年与这家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4月份工厂单方面终止了与我的劳动关系(炒我鱿鱼),请问:
(1):终止合同前我的固定月工资是8000元/月,扣除所有费用后实际收入为7200元/月,另有一个月的分红(固定月工资是8000元)和年终双薪(8000元),这样我的年度总收入为8000×14个月=112000元(税前), 年度实际收入为7200×12个月+8000元+8000元=102400元,解除劳动合同后,工厂如何赔偿?是赔偿12个月还是14个月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按税前还是税后为基数?
(2):我在2000年因工受伤,并在当外被评定为7级伤残,工厂于2003年强制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的基本工资,当时约为35000元)给本人,但并未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人是迫于工厂当时的压力才签收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所有的伤残证明都上交了给工厂,现在我的伤残部位肌肉严重萎缩,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现如今本人被工厂炒鱿鱼,请问工厂是否应按现在的伤残基数补齐与2003年的基数差异?是否还可向工厂追讨其它的伤残补助?比如肌肉严重萎缩的康复费用?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3-04-28-状态:未解决]
王祖滢律师的解答:

你好!该情形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赔24月实际工资的赔偿金。还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你可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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