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征地拆迁律师:新条例实施后,征地与之前有什么差别?

时间:2022-03-21 16:06:42  作者:来硕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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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在《土地管理法》修正实施后进行的一次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土地征收的全流程进行细化,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以下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丹丹律师对新实施条例中征地方面的法律解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1、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

明确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组织开展土地情况调查的同时,成都征地拆迁律师 还要对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研判,将土地征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提前预判,防范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7条)

2、完善听证程序

若出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启动听证程序,以更好地倾听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诉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9条)

3、改变用地审批程序

改变了以往先审批方案后签协议的顺序。以往征地补偿方案制定后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再与被征地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作为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的前置条件,即“先签后批”。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30条)

4、规范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程序

以往安置补偿协议普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签订,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安置补偿协议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签订。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5、强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要足额到位

强调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要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依据安置补偿协议一次性足额获得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社会保障金、地上物补偿金等各类征地补偿款项的权利。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

温馨提示:如果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依法启动法律程序。由于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被征收人大多数都是第一次经历,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被征收人可以咨询或者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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