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银行而不是担保单位签的“反担保”合同有效吗?能说是“担保”合同吗?

企业向银行贷款,签有第三方担保保证合同。银行又要求股东反担保,并签有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格式合同,但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特别手写强调“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为XXX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合同”。请问此反担保合同是否成立?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答辩:双方特别约定是“反担保”合同,银行只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没有给企业提供担保,如果有“反担保”也是对提供担保的单位承担责任;且双方借款主合同中只约定有担保单位的担保合同,而没有这一份“反担保”合同。银行在起诉中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也是说“反担保”合同。但庭审中在法官的追问下银行律师说“反担保”是笔误,就是“担保”合同,请问银行的说法成立吗?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4-25-状态:未解决]
魏丽华律师的解答:

成立。股东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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