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我与单位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后三次是合同到期后,连续签订的合同,签订第三次合同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签订的,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7条和我本人的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元月签订第四次劳动合同时,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我本人的意愿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说不签就回家,2011年12月3日,单位通知我因为我岁数大(不足47周岁)不再给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我,公司与我签的合同是在违背我的意愿下签订的合同,请问我的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要求单位赔偿我双倍工资合理吗?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2-03-24-状态:未解决]
王双春律师的解答:

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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