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车电瓶在小区指定停放点地点被盗有谁承担责任
我的电动摩托车电瓶(750元/个)于2010年6月在住宅小区指定停放点被盗,与物管交涉,不予理睬,多次交涉后物管要求补交停车费20元/月,要求其拿出相关收费标准,未出,也不承担电瓶被盗的责任,我从7月起未交物管费,对物管说什么时候解决什么时候交。但我的电动摩托车电瓶于当年10月再次被盗,通知保安看了现场,并要求告知物管,后保安说已给物管的讲了,并在交接班记录上记录了此事,但物管一直没有答复,我也就一直未交物管费。到2011年6月别的物管接替前物管后,我从6月起又开始交纳物管费。我是在后来的物管来收费时才知道已换了人。该物管民事诉讼到法院,要求交纳欠费588元(49元/月)和滞纳金7700,共计8300元。请问我的电瓶被盗物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我已对物管提出解决电瓶被盗一事再交物管费,还需交纳滞纳金吗?滞纳金的计算正确吗?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2-02-27-状态:未解决]
王金龙律师的解答:
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不一样,物业如无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没有过错不承担电瓶被盗的责任。电瓶被盗与欠缴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无权要求先解决电瓶被盗之事后,再交物业服务费。滞纳金按合同的约定计算,无约定无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