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江西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同时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自201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丧葬费所需资金,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同时,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