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时效是否矛盾

时间:2012-03-19 14:13:26  作者:张昭 律师  文章分类: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以上两个规定似乎存在矛盾。
关于继承纠纷与遗产的分割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后者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什么是继承纠纷?如果是法定继承,即使部分继承人不做任何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也应当确认其继承权,故无时效的问题。有权利存在才有纠纷,权利是不适用时效规定的,即使过了两年,其权利仍然存在,若此时得知其权利被侵犯了,则纠纷产生,开始按时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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