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军律师文集-第5页

(58篇文章)
·未婚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查看全文>>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查看全文>>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查看全文>>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查看全文>>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查看全文>>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 查看全文>>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查看全文>>

执业机构: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济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网络法律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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