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问题

十年前,陈某做生意经王某向马某借钱1500元做贷款,当时马某从信用社取出1500元的支票给王某,不久陈某经王某还马某500元现金。其余欠款陈某一直还不上,王某给马某写一1000元的欠条,并写明实情,后马某拿此欠条起诉王某,经协调马某同意王某向陈某追回1000元欠款即可,但追回1000元给马某时,马某毁约(口头约定,但有证人),要求王某续赔利息,但欠条未写明还要赔付利息之事,请问王某应不应该给马某同时付利息?
补充提问:
但是当时借马某的是支票,不是现金,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此成立吗?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03-07-状态:未解决]
吴庆江律师的解答:

王某不必向马某给付利息。一是没有约定。二是即便有利息的约定给付利息的人也不是王某,而是陈某。因为在此案的法律关系是隐名代理,当王某披露真实借款人时,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陈某和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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