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中的财产分割
时间:2008-02-13 21:27:4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婚姻纠纷中的财产分割
夫妻关系和同居关系
一、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八条: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一)第四条: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
二、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情况的处理:
a、1994年2月1日前 按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后 1.案件受理前通知补办结婚登记
2.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法同居)
2、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遗产的
a.事实婚姻——按继承法关于配偶的规定处理
b.非法同居——可根据继承法有关相互抚养情况处理
《解释》(一)第五、第六条
《通知》(1994.4.4)
《若干意见》(1989.11.21)
三、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受理
1、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
2、 请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受理并解除
3、 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应予受理
《解释》(二)第一条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一、共同财产:
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解释》(二)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解释》(二)第十二、十九、二十二条
4.《解释》(一)第十七条,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解释》(二)第十二、十九、二十二条
二、一方财产:
1.《婚姻法》第十八条
2.《解释》(一)第十九条《解释》(二)第十三、二十二条
三、约定财产:
1.《婚姻法》第十九条
2.《解释》(一)第十八条
四、共同债务:
《解释》(二)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离婚案件及相关问题处理
一、离婚条件及限制: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若干具体意见》(1989.11.21)1条—14条
3.《婚姻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解释》(一)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二、财产分割及债务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四十一条《解释》(二)第十四条至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三、子女抚养及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解释》(一)第二十、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四十二、四十六条;《解释》(一)第二十七至三十条;《解释》(二)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