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8、2000年7月,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从银行贷款50万元,双方约定于⒛01年7月还本付息。银行考虑到甲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好,要求其提供抵押。甲公司决定将其4间厂房设定抵押作为按期还款的担保。2000年12月,甲公司因为赶活,就在该4间厂房旁边增建了2间简易工棚,作为临时的加工场所。同时,为了方便通车,决定拆除一间厂房。2001年7月,因为市场疲软,甲公司的产品销路不好,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数次催告,但是甲公司无力还款。试问:
(1)甲公司在设定抵押权时,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否一并抵押?该公司增建的2间简易工棚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2)对于拆除厂房的现象,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全抵押权?
(3)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2-04-10-状态:未解决]
赵久斌律师的解答:
(1)该公司与厂房一并抵押的是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土地所有权。2间工棚不属于抵押财产。
(2)银行可以要求公司补足抵押物价值不足的部分。
(3)银行可以以公司损毁抵押物、降低担保物价值的违约事实,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