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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诉证据制度中的自认制度…
1.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的表示承认。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而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对于这两句话我可以这样激烈吗…1调解中关于事实的认定并不都是自认。2.在调解中为了达成妥协目的而认的案件事实不构成自认,其他的构成自认?
咨询者:
fb13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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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12-04-21
-
状态:未解决
]
赵久斌律师的解答:
基本可以这样认为,但是还有默认的规则,也应当认为是自认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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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久斌律师
执业机构:
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河北 张家口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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